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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营改增与物流企业研究

文章来源:日安物流 发布日期:2016-05-10

摘要:当前,我国的经济面临转型的压力,经济结构受到环境、资源、人口等因素的影响,经济结构的改革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经济结构的转型对税制体制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标准。“营改增”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创新,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结合试点物流企业的特点,比较分析了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对物流企业产生的不同税收影响,并针对试点物流企业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物流企业;交通运输;营改增

营业税具体是指在,我国境内所有进行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销售、提供劳务的企业和个人在运营过程中需要上缴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具体是指提供修理劳务、进口货物、加工劳务的企业和个人在运营过程中需要上缴的一种流转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营业税和增值税中某些征税项目重复现象日趋严重,并且这种潜在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明显,进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改革迫在眉睫。

  2011 年 11 月,针对营业税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 号),并率先在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上海市开展“营改增”试点区域,将发展比较迅速的现代服务企业和交通运输业作为改革的重点,真正拉开了我国“营改增”的帷幕。随后,“营改增”试点区域又向其他一线和二线城市推广开来。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

  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其负面作用更大,其严重制约了产业进一步的细化分工、服务型企业的转型升级。并且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也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因为每经过一道环节,都会对企业的营业额全额征税。对于制造业来说,购买服务没有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其中所含的营业税不能抵扣,也间接加重了制造业的税收负担。

  (二)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

  在现行税制的整体框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不仅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影响了增值税充分发挥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产业政策当时的着力点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水平还处在相对较低状态,营业税的税收弊端还不突出。权衡利弊,并且在税制改革中,营业税依然在第三产业保留,并且作为主要的地方税种,使地方发展第三产业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调动。随着我国经济产业化的有效推进,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问题却日益凸显。由于产业链条过短,使产业的附加值普遍处于偏低状态,间接导致我国的第三产业缺乏核心竞争力。

  (三)从税收征管的角度

  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经济产业化的发展,服务和商品的区别愈益模糊。为了避免多纳税,凡是与营业税相关的产业和企业,就会选择 “大而全”的经营理念与模式,尽量减少外购服务。当前,工业设计、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对现代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而营业税却起了明显的阻抑作用,这显然不利于服务外包业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妨碍了产业和企业的技术进步,所以减少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其负面影响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同时,用增值税来代替营业税,也使针对货物生产销售的增值税扩大到服务领域,更加完整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增值税的中性作用能得到更有效发挥,并使税收流失降到最低。

  二、“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影响

  (一)试点物流业“营改增”的意义

  服务性企业在“营改增”之前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 5%,按照营业收入全额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调整之后,纳税人根据销售额(500 万元为界)的不同,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改之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采用 3%的增值税征收率,并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企业税负会下降(由原先的 5%减少为 3%);税改之后纳税人若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 6%的增值税计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会加重税收负担(由原先的 5%增加为 6%)。

  我国物流是一个新兴的、跨行业的综合性产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等一切凡与运营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由于试点物流企业主要提供运输服务,运输过程不仅仅是货物流动的过程,同时也是被运输货物价值增值的过程,缴纳营业税款与交通运输业一样使用3%的低税率,而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代替营业税是发展的趋势。然而,在现有的税收制度中,试点物流企业行业覆盖率过低,可能会引起试点和非试点地区的同行业企业间无法公平竞争或者不同行业之间抵扣链条不完整等造成税负增大问题。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别就是增值税的税收不仅与纳税人的收人水平有关,还与纳税人成本中可以获得可以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有关。在纳税人的成本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的比重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试点物流业改征增值税后将承担的税负。

  “营改增”的意义不仅仅是消除重复纳税,增值税有一个链条式的机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使得增值税扩大了征收范围,对完善我国的流转税制度更具有积极意义。

  (二)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有利影响

  1.外包环节税负的减少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效的改善了物流企业的纳税期限。增值税税率由3%提高到1l%,税负虽然表面上表现为税率大幅度增加,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抵扣,有效的减少了物流企业的实际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物流企业的发展,使物流企业的竞争力得到了有效增强。为客户提供各项代理服务是物流企业的主要业务,营业税的征收导致物流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主要体现在物流企业的仓储费、代理服务费、保险费等这些费用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所以,“营改增” 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值更加完整和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物流企业的税负。

    2.物流企业会计核算的总体水平的提升

  在进行试点之前,物流企业营业税征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没有建立相关的联网和数据共享。“营改增”实行后,物流企业运用了“金税”工程,在数据上实现了完整性,在纳税申报上实现了全面性,同时也有效地加强了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监控。“金税”工程有效的保障了物流企业的服务项目和外购劳务发票的真实性,为“营改增”提供了技术支持。相对于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和手段来说,征收管理技术比较先进,在一定发面提升了物流企业会计核算的总体水平,保障了物流企业会计信息管理的建设。

  (三)试点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不统一问题仍未解决

  我国现行营业税制度将物流业务划分为交通运输业与服务业两类税目,运输、装卸、搬运税率为3%,仓储、配送、代理等税率为5%。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目不统一、税率不相同、发票不一致,是多年来困扰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瓶颈。为此,“国九条”明确指出:“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而《试点方案》依旧对物流行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交通运输服务按照 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物流企业基本的运作模式是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实行供应链管理,一体化运作,开展一票到底业务、一站式服务,并且这也符合客户普遍的服务要求。在实际经营中各项物流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交通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人为划分不仅不适应现代物流一体化运作的需要,也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2.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项目难以明确

  作为运输企业主要抵扣项目的燃油、维修、汽车配件等成本的增值税虽然可以抵扣,但发票数量巨大、发生地分散并且难以实时取得,所以,从根本说,增加了试点物流企业在实际纳税操作过程中的难度。

  对于占有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房屋租金、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未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于物流企业来说,燃油、汽车过路过桥、人工成本、修理等费用相对固定,但在实务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物流企业的人工劳务费占成本支出很大的比例,而人工成本无发票则没有办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物流企业针对“营改增”应采取的措施

  (一)选择供货商的纳税人身份

  “营改增”后,物流企业在购买供应商服务时,应该选择符合一般纳税人认证资格的供应商那里购买服务和设备以及包装材料。如物流企业选择购买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服务,可以抵扣11%的进项税额;选择购买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服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17%;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业务往来时,向小规模纳税人提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进项税就可以进行有效抵扣,使企业充分享受到“营改增”税后带来的税收优惠。

  (二) 降低人力成本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在物流企业,人工成本的支出占了大部分的比例,如何节约人工成本就成为物流企业面临的首要任务。物流企业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直接影响着公司的经济发展,国际物流公司应该加强职业素质培训,提高员工劳动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使物流企业的人力成本有效降低。

  结语

  “营改增”不仅使物流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链条更加完整健全,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情况的发生,加细化了我国产业经济的专业化分工,有效提升了我国产业经济效率,使我国的税收体制趋于国际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2011.

  [2]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

  [3] 孟斯硕.营业税改增值税致部分物流企业税负大增[N].中国证券报,2012-03-12.

  [4] 蔡赛梅.浅谈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的税务筹划[J].中国总会计师,2012,(10).

  [5] 孙卫.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及财务指标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