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深刻吸取“6·26”以及我省近几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血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6〕102号)精神,切实解决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顺畅有序、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开展为期两年的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并就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
1.严格营运驾驶员管理。营运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营运客车驾驶员在发车前必须向乘客做出“五不两确保”安全承诺,现场进行遇险逃生演示,落实安全告知制度。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营运驾驶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和培训,落实营运驾驶员安全例会制度。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重点监管名单,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的管理,落实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签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严禁只收费不培训、只培训不考核或者考场舞弊等违规行为。
2.建立全省营运驾驶员“黑名单”制度。依据公安等部门抄告的营运驾驶员严重交通违法信息,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毒驾、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12个月内有4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营运驾驶员,一律进入“黑名单”,并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门户网站、湖南日报、湖南经视等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对于进入“黑名单”的营运驾驶员,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自注销或吊销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其中毒驾、醉驾或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营运驾驶员,终身不得重新申领。
二、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
3.道路运输企业要逐台清查“两客一危”车辆,重点对营运车辆的牌证、卫星定位装置、安全设施设备、承运人责任险、罐式专用车罐体检测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建立车辆安全隐患台账,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投入营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车辆年度审验,依法处置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车辆,对逾期6个月未参加年度审验的营运客车、危货运输车辆收回道路运输证,对无法收回道路运输证的,由发证机关公告证件失效。
4.“两客一危”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实时监控设备。营运客车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锤(含两把大型安全锤)、消防设备和两个以上的应急逃生出口,应急逃生出口不足的,应改造密闭玻璃窗或安装“汽车遇险车窗玻璃自爆智能系统”。对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车辆,2017年1月1日起禁止营运。
5.2016年9月30日前,营运客车必须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安全承诺内容和交通运政、公安交警监督电话(9米以上的客车张贴2张,其他客车张贴1张),公示牌尺寸和张贴位置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车型确定。
6.逐步淘汰“单开门”大型客车。停止新投入“单开门”大型客车。现有“单开门”大型客车的经营期到期后不得继续经营;经营未到期的“单开门”大型客车,由各级人民政府在保证稳定的前提下设定期限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7.对超速、超载(超员)50%以上的车辆,责令至少停运整顿3个月,责令车属企业安全整改1年,整改期内暂停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车辆及扩大经营范围许可。企业整改期内连续发生超速、超载(超员)50%以上的违法行为,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违法违规营运车辆的经营许可,由原发证机构收回客运车辆的经营牌证、危货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属企业整改起始时间按照最后一次处理通报下发时间计算。
8.彻底清理异地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危货运输车辆。对异地经营超过3个月,未履行异地经营备案、又未在车籍地进行管理的,收回其道路运输证或者公告其道路运输证失效。
9.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经营主体应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或者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所有人一致,否则认定为挂靠行为。对发现存在挂靠行为的,一律注销营运车辆经营权。除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外,道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车辆的行驶证使用性质必须为“营运”,否则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目前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营运车辆,年度审验不予通过。
三、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10.道路运输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安全隐患台账和治理档案。安全隐患台账和治理档案要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11.道路运输企业要充分发挥车辆动态监管平台的作用,严格落实监控平台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违章车辆和驾驶员,平台监管人员必须立即预警并上报企业,车属企业应在一周内按规定对违章人员予以处理,处理率必须达到100%;处理结果要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动态监管平台报警记录未及时处理、司乘人员违规行为未及时纠正的,应按照规定对当班相应司乘人员以及监管平台当值人员予以处理。
12. 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发生重大行车安全事故或两次以上较大行车安全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对列入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所属车辆超速、超员(超载)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进行一年以上安全整改的,列入省级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整改期内暂停企业新增客运班线和车辆及扩大经营范围许可。对列入省级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四、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的行业监管
13.严格长途客运班线审批,加强长途客运班线安全监管。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新增和到期续延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除春运、黄金周期间以及应急运输外,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安排800公里以上包车运输任务,属于旅游客运的,单日运距不得超过800公里。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客运车辆停车休息制度。加强对接驳运输的监管,发现虚假接驳运输行为,收回车属企业接驳运输证。提高大型营运客车的准入门槛,对新投入营运的客车(不含城市公交车),总座位数不得超过55座。
14.加强包车(旅游)客运管理。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要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暂停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审核和发放,整顿合格后予以恢复,但自恢复运营之日起3年内不得新增包车(旅游)客运运力;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取消相应经营范围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15.实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分级分片联系责任制。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分片联系各市州,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片联系县市(区),县市(区)运管人员分片联系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分片联系制度主要落实交通运输部门法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分片联系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导和监管人员每月要深入联系市州县进行至少一次安全督查,负责联系企业的运管人员要参加企业的安全例会、安全培训、安全检查等活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制订办法,建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制度,做到每一辆营运客车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定期不定期抽查相关车辆运行状况,集中整治期间,发现违规行为,一律顶格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联网联控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监管人员每个工作日要检查所有市级监管人员登录使用监管平台的情况并电话抽查20家省内客运、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在岗情况,抽查20台在线车辆运行情况;市级监管人员每个工作日要检查辖区内所有县级监管人员登录使用监管平台的情况并电话抽查20家辖区内的客运、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在岗情况,抽查20台在线车辆运行情况,辖区内少于20家客运、危货运输企业的,要做到企业平台值守情况全覆盖;县级监管人员每天要检查辖区内所有客运、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抽查20台在线车辆运行情况。对检查、抽查情况,要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两客一危”车辆监控平台进行考核管理,并对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16.建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由财政列支设立奖励基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微信举报平台。对举报不落实“五不两确保两公示”安全承诺的,查实后每起奖励100-1000元。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17.公路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常态化日常巡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置,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确保公路安全;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五、进一步加强责任追究和处罚
18.对于道路运输安全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且发生安全事故的市州或财政直管县,视情况停拨交通项目资金,停止项目审批。
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特大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市州或财政直管县,暂停交通项目资金拨付和交通项目审批一年。
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市州或财政直管县,暂停交通项目资金拨付和交通项目审批9个月。
辖区内省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未按要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运输的,暂停交通项目资金拨付和交通项目审批6个月。
19.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贯彻执行相关制度规定,确保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对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和依法依规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对责任人进行全省通报,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评先;因失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在通报全省的同时,应依据责任划分,向当地相关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